法規名稱: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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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如:內政部)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
      目補助。
(二)曾有核定補助而計畫未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
      或浮報等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