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
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
外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