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 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