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 20 條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有
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