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8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5  條附表一、第 12 條附表四,依第
23  條規定:自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3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
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
之第五條附表一、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