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 5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
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
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
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
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