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實施計畫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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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
      減免及優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
      教育補助費、本會失業勞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
      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
      新臺幣六千元教育代金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人子女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
      助。但同時符合本計畫及前款政府其他助學等措施之申請資格,應
      同時向符合條件之單位提出申請,由政府擇最高金額之助學措施核
      發助學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