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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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不含勞工團體)及
      經專案核定之單位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前項學分班課程,以實務導向之應用課程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