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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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個案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用人
    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六十日內,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請領津貼及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如附表六)。
(三)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如附
      表七)。
(四)用人單位工作輔導紀錄(如附表八)。
(五)參加計畫個案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加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六)參加計畫個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
      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影本。
    用人單位請領延長補助者,除前項各款所定文件資料外,應另檢附前
    點所定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