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參與計畫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終止計畫,不予補助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一)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者。 (二)二年內領取本計畫津貼逾六個月。 已領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個案,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 一部之補助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