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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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督導及查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三十日內,至少進行一
        次的職場訪視(如附表九)。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
        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資格
        。
  (三)前款查核結果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位改善,並
        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單位之行政
        管理及輔導費補助。
  (四)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署
        備查(如附表十、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