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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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規範事項如下:
  (一)用人單位申請本計畫及各項補助,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執行
        單位通知補正文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二)個案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
        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之規定不得違反勞工法令之相
        關規定。
  (三)用人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當日,為其投保勞工
        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者,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保險額度每人上限二百萬元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