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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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單位核發前點補助,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
      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
      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三)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人數。
(四)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第二款最高補助人
      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三
      個月計算。屬前點第二項但書所列情形之個案,以六個月計算。
(五)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合
      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六)個案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不予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依實際執行期間補助用人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