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執行單位辦理前點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如附表四)。 (二)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或補正文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不符合計畫目的者,得不予 核定。 (四)執行單位應核定申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內容、人數、地點及 補助金額等事項。 (五)執行單位應依用人單位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個案數,且各執行單位核 定之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