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用人單位進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 十五款之個案,如有延長補助之需求,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單位提出 申請: (一)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滿三十日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個案基本資料、進用個案投保資料、申請原因 等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經執行單位評估(如附表五)核定後,執行單位始得領取 延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