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審查申請項目與
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性、障礙特性、迫切性及合理性等因素,必要時
,得召開審查會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