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執行情
形及辦理成效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每年度辦理成果發表或參訪觀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