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8 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