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結合民
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訂定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