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0 條
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關事項。
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
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
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
前二項人員得為兼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