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7 條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營業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