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施方式、期間及內容,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行業、需求,採個別或團體方式辦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