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
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
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