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
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
    機構、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受託團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