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8 條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法為職業災害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