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辦理業務評
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評鑑成績未達基準者,
應輔導其改善。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