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5 條
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
    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設立主體所有者,應檢附二年以
    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
    說明。
六、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外,另
附設立主體之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