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四、服務對象障別、障礙程度。
五、擬設訓練職類及容量。
六、收退費標準。
七、訓練設備清冊。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