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等。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
點三平方公尺。
專用教室及訓練場所應依各開辦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員之特殊需要,提供
無障礙環境與應有之特殊訓練設備及使用面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