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7 條
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
二、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三、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
    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長期照護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
    學程畢業。
四、非屬前款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
    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或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
    學程證明。
五、高中(職)畢業,且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三
    年以上,並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
本準則施行前進用之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就業服務督導之指導下,協助
辦理就業服務事項。
第一項就業服務員至遲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
關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後一年完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