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7
七、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催繳後而仍未繳納
    ,或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溢領金額可由領取中之年金
    給付扣抵完成者,得不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