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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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或辦理接續聘僱案重新招募外國人之比率或
    數額,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
    ,依本基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