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加強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
成教育或推廣教育,並得以開設理療按摩學分班次之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