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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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
      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
      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雇主、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
      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六)符合前五款情形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國人符合前項規定後,應採行先安置後調查原則
    ,並確保外國人不受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影響下,探詢外國人之意願
    後,進行安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