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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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安置單位,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非營利外國人安置單位。
(二)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國人安置單位。
(三)由本部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國人安置單位。
(四)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安置於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之外國人
      安置單位。
    前項安置單位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與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及
    設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