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8
八、地方主管機關及安置單位安置外國人之通報程序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將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外國人安置於安置單位時,或安
      置單位受理外國人安置要求後一個工作日內,於「外國人安置管理
      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安置系統)填報。
(二)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安置單位通報後,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符
      合第二點之安置對象資格,有未符本要點規定者,應不予同意安置
      ,並於安置系統退回安置單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同意安置,
      同時於安置系統填送至本部審查。
(三)本部經審查外國人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即於安置系統註記。有未符
      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註記,同時於安置系統退回地方主管機關,並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安置單位。
(四)受安置外國人於初次安置期間內未能處理完成其受安置原因事項者
      ,安置單位應在外國人安置期滿前,於安置系統提出延長安置期限
      申請,地方主管機關與本部應依前二款規定審查。
(五)安置原因消滅,安置單位應終止安置,並於終止安置後一個工作日
      內,於安置系統填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