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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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之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安置單位安置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所需安置相關費用
      ,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受本部經費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採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國人安
      置處所,其安置外國人所需費用,應由補助經費中勻支,不得再依
      本要點重複申領經費。
(二)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期間必要之醫療需求費用,得覈實
      申請補助。
(三)安置單位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必要育兒設施設備,得覈實申
      請補助。
(四)地方主管機關應陪同安排外國人至所委託之安置單位安置,其所需
      人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五)安置單位陪同外國人至安置單位安置者,其所需人員交通費,得準
      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