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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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
      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等者,
      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