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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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安署於績效審查申請案,應對下列重點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再派員查核:
  (一)審查作業機構辦理之初審結果。
  (二)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查核情形。
  (三)其他有關申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情形。
      申請單位申請資料記載不實或有疑義者,得移請審查作業機構釐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