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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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績效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單位,並副知當地勞動檢
      查機構。
      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自該審查通過之處分送達或指定之日起算。
      但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屆滿前再申請績效審查並經審查通過者,
      其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起始日,自前次績效審查通過屆滿日之次
      日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