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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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不服績效審查結果,得於審查結果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具績效審查複審申請表(附件四)及相關資料,向審查
      作業機構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申請單位申請複審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退回其
      申請。
      申請複審案件符合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安署,職安署認
      有必要時,得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現場查核。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前項現場查核後,應將現場查核結果及相關
      資料陳報職安署依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