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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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審查通過單位於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職
      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得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缺失。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未落實執行。
  (三)未詳實記載執行工作紀錄(含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資料等)。
  (四)總合傷害指數已高於其前三年平均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