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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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審查通過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其審查通過之
      處分:
  (一)申請績效審查時所檢附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等
        情事。
  (二)有前點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臨場訪視之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