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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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審查作業機構受理績效認可申請後,應指派審查作業人員辦理初
        審作業。
        審查作業人員辦理初審必要時,得參照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
        查紀錄,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
        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