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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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績效認可申請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經
        審查作業機構進行初審,其基本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進階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由職安署通知其就下
        列事項進行現場簡報及詢答:
    (一)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制度。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與運作。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查(稽)核與績效量測。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持續改進情形。
    (五)其他(如創新作法或特殊績效等)。
        職安署為辦理前項之績效認可,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核,其推
        動績效良好者,經認可結果分成優良及特優二等第,有效期間為
        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