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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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查作業機構提出申請績效審查: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職安署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單位不符合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安署
    退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
    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退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