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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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動檢查依下列規定執行及要求:
(一)自動檢查包括機械之定期檢查、設備之定期檢查、機械設備之重點
      檢查、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及作業檢點;除作業檢點外,應訂定自
      動檢查計畫,據以執行,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時,應涵括
      納入安全評估事項。
(二)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及作業檢點,除本辦法第五十條之車輛機械、
      第五十條之一之高空工作車及第五十七條之簡易提升機等之外,應
      明定其檢點對象、內容,並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為之。
(三)執行機械之定期檢查、設備之定期檢查及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應
      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
      1.檢查年、月、日。
      2.檢查方法。
      3.檢查部分。
      4.檢查結果。
      5.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6.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四)前款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
      查對者,不在此限。
(五)原事業單位提供承攬人或再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由原
      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或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
      攬人為之。
(六)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應對該機械、
      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得以書面約定由出
      租、出借人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