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10
十、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未於年度內執行者,將不予補助。本補助因
    屬部分補助且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如實際支出經費總額未達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者,將按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之比率為
    上限核撥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