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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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補助標準如下:
(一)經費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日補助經費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2.全案最高補助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1.講座鐘點費。
      2.出席費。
      3.講座交通費。
      4.場地租金。
      5.場地佈置費。
      6.講義印製費。
      7.餐費。
      8.茶點費。
      9.租車費。
     10.國內平安保險費。
(三)補助項目之支給標準: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支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