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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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